根据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公务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职务犯罪的各种构成要件表述中有时被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有时被表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并不大。本构成要件中,公务是认定的核心。不具备职权管理职责的,仅从事一般的劳务、技术服务工作的国企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可以被认定为从事公务的主体: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代征、代缴税款;
关于计划剩余、户籍、征兵工作;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依法履职的各级人大代表;
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协助乡镇府、街道办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
乡镇卫生院院长承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等公务活动时,视为从事公务的人员。
上述主体认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如下:
《刑法》第九十三条;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报《三步骤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一文,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看职责是否属于公务;
其二,看委派主体是否有委派资格。
其三,看有无法律明确规定从事公务。
根据各无罪裁判要旨梳理,下列人员不符合本罪的主体身份:
普通村民、村委会成员;
不具有受国有公司委派、委托管理、经营的资格,系聘用关系的人员;
普通百货公司经理;
国家出资企业中无行政级别的合同制员工;
在名为全民事业单位,实为个体承包企业任职的人员;
基于国企委托合同,临时从事特定劳务,不属于依法或国家机关委派(委派不等于委托)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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